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兩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民路11號建物西北方200公尺處,且兩地上坐落 磚造平房兩棟,鐵皮屋一棟,均為一樓建物、無門牌。其中839地號土地外圍種植短期蔬 菜。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