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標的從遠處看為竹林,因修路無 法通過,故有無建物或墳墓坐落無法確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 為雜草地。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且現場無法通行,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 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