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部分為水池、部分為雜草空 地,上有一鐵皮貨櫃屋(門牌號守城一巷23號),無建號,未臨路;債權 人另具狀陳稱查封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鐵皮貨櫃屋係債務人 向第三人陳O成借款時已過戶第三人。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方整,未直接臨路,藉由鄰地2至3米寬之 泥土農路對外聯絡,地上有未併同拍賣之建物。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地上物占用基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且 地上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土地謄本之土地標示部註記「已興建農 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100年9月20日」,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