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463地號土地現 為菜園;1055-7地號土地位於鐵皮圍牆內,為空地及雜林;1055-2地號土 地為空地,上有帆布車棚。復經債權人查報稱以上標的現均為其他土地共 有人使用中。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1055-7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5.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標拍賣標的1055-
6.
1055-7地號土地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 日)商業區;463地號土地為新屋都市計畫(民國64年3月12日)人行步道 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 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