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00-1地號土地為部分堤 防、部分河流,200-2地號土地為堤防,201-1地號土地為部分堤防、部分 河流,202-1地號土地為休耕、部分鐵皮屋,203-2地號土地為部分鐵皮 屋、河流、短期作物、鐵皮工寮,204-2地號土地為休耕。實際位置以實測 為準。
2.
債權人於112年9月19日陳報,據地政人員表示200-
3.
201-1地號土地上為 堤防及溪流;200-2地號土地上為堤防;202-1地號土地上為休耕中的草莓 園及一間鐵皮工寮;203-2地號土地上為一間鐵皮工寮、一間鐵皮雜物間、 盆栽、短期作物、雜木及溪流;204-2地號土地上為休耕中的草莓園。
5.
200-2地號土地為大湖溪堤防;201-1地號土 地為大湖溪行水區;202-1地號土地作農業使用,現休耕中,小部分地上有 簡易工寮;203-2地號土地部分作農業使用,放置園藝盆栽等,地上有鐵皮 屋及工寮各一棟,但地上物皆不列入勘估範圍,部分為大湖溪行水區; 204-2地號土地原種植草莓,現休耕中。另204-2地號土地不臨路,以田埂 聯外。
6.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204-2地號土地 註記「河川區調整異議案件,暫緩登記」,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地政 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