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無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惟若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
2.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2月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因屬「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之房地,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 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起5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 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按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 額計算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花蓮縣政府(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減扣所需修復費用。如有 欠繳房地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或到期未還之貸款本息與未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 抵付)等語。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花蓮縣政府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府未於本院通知期限 內行使買回權利時,本件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 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
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27日府建計字第1120213753號函及112年11月9日府建計字第 1120222286號函所示:
5.
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花蓮縣政府得依原售價強制買回:一房屋 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二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三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 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6.
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 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