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 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