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部 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平房、鐵皮屋、鴿舍,權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3.
無他項權利。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