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9地號土地均混合使用,界線不 明,其上種植檳榔樹,部分為小路,土地上之檳榔樹,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 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 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 自理,故除58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又拍賣之58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58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
7.
51-633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5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 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 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及法令限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 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 理)。
12.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