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9地號土地均混合使用,界線不 明,其上種植檳榔樹,部分為小路,土地上之檳榔樹,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 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 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 自理,故除58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又拍賣之5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58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
6.
51-633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5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 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