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另據債權人 稱土地上有種植青蔥,無法得知種植者為何人。拍定後不點交。
2.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3.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 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