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3竹金職方7

新竹市香村段9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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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6 ~ 2024/07/2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90.4
保證金:
78.1
總坪數:
508.4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508.4 坪
總現值:
453.7 萬
拍後增值:
63.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市 香村段 93地號,面積 69,215.6 m2,持分 118/4860,390.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4/3/6,總底價 610萬,保證金 122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2拍,2024/3/27,總底價 488萬,保證金 97.6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3拍,2024/4/17,總底價 390.4萬,保證金 78.1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9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香村路801巷15之1號、17─1號(柴燒窯烤)、19─1號房屋及菜園,部分土地堆放電視、冰箱廢棄回收物、及門牌同巷(801巷)21號房屋、道路(801巷)、801巷27號房屋附近之鐵皮屋部分占用、磚造屋(門牌801巷37號)、門牌801巷45弄5之1號房屋三分之一部分占用及旁邊遮雨棚(以上建物、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餘土地為雜林等語;另據在場之門牌801巷17─1號房屋所有人在場表示其叔父為共有人無償提供土地由其建屋使用(包括庭院部分)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因執行現場無人可供詢問,無法得知標的不動產係何人使用及有無出租、出借或由第三人占用之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玖拾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5.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竹市 香村段 93地號
69,215.6 m2 × (118/4860) × 2,700 元 - 390.4 萬元
= 6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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