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造橋鄉南豐湖段
2.
443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無臨路,車輛無法到達。
3.
112年7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造橋鄉南豐湖段
6.
443地號土地依航照圖判斷,現況概為雜木林;434地號依航照圖上看有臨道路,惟現勘時道路因倒木障礙物多,久未清理,致車輛無法到達;
10.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1.
本件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之土地:
12.
434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執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7.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