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19地號土地為山坡、山谷地形,上有雜木、果樹,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由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5.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作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819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