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27─27地號相連為巷道,道路用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依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