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有門牌為埔菜路28號之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嗣法院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本件51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磚造二樓建物及部分空地,及多棟磚造平房、雜木;本件515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及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兩筆土地相連,現況地上為數棟建物及空地。
2.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園、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