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未保存登記建物後安127之1號房屋坐落105─4地號土地上,據債務人弟弟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有壁癌,下雨時會漏水,未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不動產使用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18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