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77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因建物未懸掛門牌,故是否為謄本所載同段22建號之建物不明;其中178地號土地,部分土地為私設巷道,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另因前開建物與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178地號土地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或法院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1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