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460─
3.
46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本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0─
5.
464地號土地相連,混合使用,其上坐落磚造水泥頂平房(門牌號碼:開元街60號)、磚造瓦頂平房、鐵皮建物多間,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壹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