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9地號土地合併使用,3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水溝,3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住家(磚造樓房數棟)前之空地,從衛星圖上觀之應無房子占用,惟仍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依鑑價報告記載兩筆土地相鄰,現況為12米雲74縣鄉道之一部分,供公眾通行之用。地上建物均非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及占有權源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自理;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及法令限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