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493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拍賣範圍內門牌為中正路30號之鐵皮屋坐落;49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