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7地號土地混合使用,有三合院、平房、雜林、部分空地;240地號土地有多棟建物、部分土地種植零星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西側約295公尺處有鹽埔鄉第十四公墓。
3.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
7.
240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