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麻必浩段327─
2.
330地號土地上為雜木及雜竹;404地號土地為雜木;404─1地號土地為道路。
3.
112年9月27日債權人具狀陳報不動產現況,327─
4.
330地號土地上位於標高1150公尺處之雜林地;404地號土地為雜木地;404─1地號土地為於大安溪畔旁之道路用地。
6.
330地號路況崎嶇難行,車輛較難以抵達,現況為雜林及雜竹;
8.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27─
14.
40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6.
40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9.
330地號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2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繕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2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