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編號
2.
3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及部分空 地,土地上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 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3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