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現為雜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 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 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