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地號為巷道,經測量22建號建物,1樓及4樓有增建。屋內一樓增建處天花 板掉落、4樓壓克力板雨遮破損,屋內尚有家具雜物、1樓至4樓地板遍布鳥類糞便及屍體。本院 人員無法以目視判斷建物有無漏水或有無其他之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存在,現場亦無人在場可供 詢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是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就占有使用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僅得依不動產之現況點交。
2.
本案拍賣建物,債務人未陳報相關情事,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trial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 行查證。
3.
39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地號(5.46平方公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