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現場查封橫山鄉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本件236地號土地為新興街67巷之巷道使用、部分鐵皮造屋疑似占用 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橫山鄉236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為何人所有不明 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 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 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 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橫山鄉23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橫山鄉橫榮段2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 件土地為都市計畫的農業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 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 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 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 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審慎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