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現為空地、長滿雜草。另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21地號由 債務人自己使用,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21地號土地得點交。 16地號土地所有權 為共有狀態,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3.
拍賣之16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 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