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2壬68315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三巷18之6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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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21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69.1
保證金:
13.8
總坪數:
16.9
坪單價:
4.1萬/坪
持分地坪:
8.1 坪
公告建坪:
16.9 坪
總現值:
8.3 萬
拍後增值:
-33.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9.4 坪
增建坪:
7.5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245-4地號,面積 107 m2,持分 1/4,41.6 萬
建物 (2)
1.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三巷18之6號,建號 79,持分 1/4,16 萬
地面層:62二樓層:62合計:124.0 (加強磚造、2層樓房、住家用)
2.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3巷18之6號,建號 117,持分 1/4,11.5 萬
地面層:7.73二樓層:14.66三樓層:76.64合計:99.03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19,總底價 108萬,保證金 21.6萬,坪單價 6.4萬/坪,流標
2拍,2024/4/23,總底價 86.4萬,保證金 17.3萬,坪單價 5.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3)
1.
查封時,債務人之家人在場表示查封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家人自用。245-4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之 一部分,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 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建號117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 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 地之相關危險。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245-4地號
107 m2 × (1/4) × 3,100 元 - 41.6 萬元
= -3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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