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未分管,債 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查明。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5.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