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樹林區佳園路2段106巷,鋪設柏油路面,無建物。另於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樹林區佳園路2段106巷,為鋪設柏油之巷道,上有一鐵皮地上物堆放雜物。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