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共有人自住使用。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