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24地號土地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29日現場指界,52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153號房屋部份占用,惟現在實際情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應分別標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於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