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4.
544─50地號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9.
544─4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544─
11.
544─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2.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2年10月11日桃建照字第1120074069號函覆,544─15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13.
桃縣工建使字第01182號使用執照;544─49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本件拍賣標的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役地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