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四筆土地位於大湖路71巷21弄54號旁,部分位於擋土牆外為雜林,部分位 於擋土牆內為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