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至現場查封,於112年10月5日、12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均不 在場,無法打開門鎖(內部反鎖),本件使用情形及是否有海砂、漏水、火災受損、地震受 創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需經由鄰地 到達5米道路,請應買人注意。
2.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2月5日德警分刑字第1130001117號函所載,經該分局查 詢鑑識採證系統,本件標的地址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5.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5月17日桃建照字第1120035846號函稱,「白鷺段840地號領有
6.
桃縣工建使字第德01609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 減少價金。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trial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