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相連,現況為水池,部分空地長滿雜草。 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養殖池。
2.
魚塭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 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 確定權利歸屬,故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權利:
5.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6.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