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明140913乙

臺南市六甲區中社段1143地號

應買 點交 待拍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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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8 ~ 2024/07/1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2.8
保證金:
34.6
總坪數:
299.2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299.2 坪
總現值:
118.7 萬
拍後增值:
-5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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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六甲區 中社段 1143地號,面積 642 m2,持分 1/1,115.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六甲區 中社段 1143-2地號,面積 347 m2,持分 1/1,57.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4/3/6,總底價 270萬,保證金 54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2拍,2024/3/27,總底價 216萬,保證金 43.2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3拍,2024/4/17,總底價 172.8萬,保證金 34.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均為雜草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其中編號2土地,須經由國有土地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及能否自由通行系爭土地,仍請應買人注意 詳加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 序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土地如有承租人於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六甲區 中社段 1143地號
642 m2 × (1/1) × 1,200 元 - 115.2 萬元
= -38.2萬元
2.
臺南市 六甲區 中社段 1143-2地號
347 m2 × (1/1) × 1,200 元 - 57.6 萬元
= -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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