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均為雜草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其中編號2土地,須經由國有土地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及能否自由通行系爭土地,仍請應買人注意 詳加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 序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土地如有承租人於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