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查封標的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1樓後方及頂樓前後方有增建,有漏水 情形,債權人表示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同段499地號。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建物現為債務人 及親屬居住使用,現況牆面有滲漏水之情形,據債權人稱該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同段499地號, 查封土地上有數棟平房建物坐落。另債務人亦具狀表示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同段499地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 中段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 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拍賣之建物係興建完成之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自 用農舍條件。
4.
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面積約84.58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5.
拍賣之建物有無占用鄰地或占用範圍不明,須俟地政機關實際測量。債務人表示係無權占有 同段499地號,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