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魏麗萍在場稱本件查封標的物現租賃予親戚使用中,有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租賃期限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個月新台幣壹萬?仟元 正;又依鑑價報告記載,909-
2.
910-4地號為本案之建築基地,現況有一棟透天建物坐落,本 案1958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透天建築物,經現場勘查該建物有增建之情形(嗣經測量暫編為1958-1建號建物),現況供出租使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等特殊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及其家屬提及,惟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 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及時審酌。又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建物,其中1958-1建號係增建部份,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 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