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由債權人代理人持鑰匙會同警員開門進入,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經現 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 稱: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基地,建物3樓為鐵皮 增建。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 交。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內容如上,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 再次自行查明。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 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170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76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7.
71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