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甲標(安南區)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該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 行居住使用。另屋頂突出物之部分,有放基地台之機組,據債務人之子表示出租給遠傳公司設置基地台。
2.
本件拍定後僅就債務人居住使用之部分依現況點交;至於電信業者所承租設置基地台之部分及機器則均不點交,相關各項權利法律義務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或拍定 人應注意之。
3.
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建號建物中,有部分是屬於增建之處,拍定後此增建部 分無法逕持法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 得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 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 告所載之內容及查封在場之人之陳述內容為參照外,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 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 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 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 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5.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安南區)、乙(南區)等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