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查勘時據在場之第3人陳○瑜稱約於5年前向債務人無償借 用,建物無配屬車位,目前由其及配偶占有使用,惟係查封後占用,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 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拍賣標的第2095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