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9年12月假扣押查封時,查封土地為山坡地,長滿雜草及幾棵枯樹。112年11月 調查現況時,該土地未臨路,雜木林,上有鐵皮涼亭。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 該土地為山坡地雜草雜木(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權屬及占 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 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 優先承買。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