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3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 編號1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2土地則部分遭建物占用(門牌號碼:臺南市下營區 十六甲32號、32之1號);鑑價報告則登載:編號1土地部分遭建物占用、部分為 道路,編號2土地則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已保存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則登載,本 件編號2土地上有同段
2.
351建號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編號
3.
2土地有無分 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件拍賣土地之證 明文件(如鑑界結果等)為憑。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7.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trial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 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