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8建號有增建,債務人家屬在場稱 建物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 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5.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11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