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其中209地號與209-1地號相連且混合種植作物(馬鈴薯)使用; 其中208-2地號土地部分種植作物(馬鈴薯)、部分為農路使用。又208-2地號 土地及209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斗南鎮農會承租使用,每年租賃補償金新臺幣 9,424元,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標別拍賣之208-2地號、20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六、本標別拍賣之208-2地號、209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 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 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本標別拍賣之三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 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 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