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1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有新豐鄉後湖村113號房屋佔用及前方、旁邊 水泥空地,及其旁鐵皮倉庫、二座狗籠佔用及建物後方雜草、雜林,債務 人媽媽在場稱房屋為四人共有(含債務人),其旁倉庫、狗籠為其所有。 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 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 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5.
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 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