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16地號有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其餘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610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