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現提供予「頤和園」銷售專案作 為樣品屋使用,
2.
三樓為空屋,另債權人具狀稱:屋內遺有第三人周先生之電子計算機、信用 卡二張、調解通知書等文件,另據第三人成鎰建設有限公司113年2月2日具狀略稱:債務人與其有 借款債務、債務人以系爭房地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收益作為債務抵償,第三人已花費數百萬元資金 整修裝潢,作為第三人銷售中心兼樣品屋及員工休息室等用途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使用現況,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trial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