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果樹,部分長滿雜草,部分為收割後待整 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均係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 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